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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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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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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4 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1.
裁判字號:
76 年台上字第 7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 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 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2.
裁判字號:
76 年台上字第 7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 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 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3.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1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3 月 00 日
要旨: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為繁雜,得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該項裁定,不得抗告 ,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所明定。上訴人因殺人案,經被上訴人等在 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賠償墊用之喪葬各費,原審認為繁雜, 諭知移送民事庭,雖係與刑事同時判決,但此種移送裁定,既不得抗告, 則其誤用判決之形式,亦仍無上訴餘地。
4.
裁判字號:
廢
20 年附字第 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附帶民事訴訟內容是否繁雜及應否移送民事法院審判,刑事法院本有自由 認定之權,且案經移送,當事人在民事法院儘可依法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 ,既未經刑事法院就實體上為終局判決,自無不服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