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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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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504 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1.
裁判字號:
29 年渝抗字第 2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據稱發見未經斟酌之印冊一本,如經斟酌 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又為判決基礎之族譜係屬偽造等情,是抗告人提起 再審之訴,已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 所定之情形,以為訴之理由。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 之問題,除其再審之訴尚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外,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 。
2.
裁判字號:
29 年渝聲字第 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規定,於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對於已經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時,亦準用之,故聲請再審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裁定為正 當者,應以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