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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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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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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2 條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1.
裁判字號:
廢
32 年附字第 4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事不再理,為訴訟法上之大原則,故就確定終局判決中已經裁判之法律 關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當事人兩造如係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 ,法院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