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1 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1.
裁判字號:
26 年鄂附字第 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原第二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既漏未判決,上訴人自可向其請求依法裁判, 雖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或於刑事訴訟判決後五日內判決之,然此不過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 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逾五日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 謂原審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
2.
裁判字號:
廢
26 年鄂附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在原法院前次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判令 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等銀七百二十元,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前最高法院 西南分院僅對刑事部分予以判決,而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並未有若何之裁 判,則原法院前次所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仍屬存在,茲原法院對於同 一訴訟之標的重加判決,顯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