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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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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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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0 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 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