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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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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50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50 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