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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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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5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第 38 條
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死亡診斷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裁定或相當證明文件。
二、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其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口名簿影本或相當證明文件。
三、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指定請領人有二人以上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遺囑載有分配比例者,請領人應於領取後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