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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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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解釋文: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 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 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 通法院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