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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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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第 50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8 條
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二、超過有效期間。
三、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