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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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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第 50 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48 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係物品,得於拍賣後將其所得歸屬國庫;無價值者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