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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信託事業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二、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其他特殊事由。
期貨信託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如具第四十七條所定資格,得由他業登記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相同性質之職務。
期貨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業務之人員兼任。但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得由他業登記之法令遵循人員兼任。
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之業務員、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執行交易及投資之業務員。
依第二條第一款向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基金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信託業辦理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不得兼任共同信託基金業務、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法令遵循。
七、風險管理。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第四十二條至本條第一項所定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