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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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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50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免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免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失籍之日起免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15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官:
一、因罪處刑並受有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前項免官原因消滅後,得核予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