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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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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50 條
前條所稱以往洪水災害,係指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所受浸水深度、頻率及時間,無洪水災害紀錄可查者,得依工程計畫洪水量及所在地位地形推算或不分等級平均收費。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
EN
第 49 條
堤防工程依該工程計畫預期發生之效益及以往洪水災害情形劃分等級,按各級效益差別程度,訂定其應分擔受益費總額之比例,各級中各依其所有土地面積與該級總面積之比率計算其應分擔之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