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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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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請領喪葬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
一、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五、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39 條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