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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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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第 50 條
當事人收受前條書面專業意見後,得於法院指定期間,以書狀對他造之專家證人提出詢問。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回答前項詢問。專家證人所為之回答,視為其專業意見之一部。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通知專家證人到場陳述意見。
專家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回答詢問時,法院得審酌情形,不採納該專業意見為證據。
商業事件審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9 條
專家證人應以書面出具專業意見,並附具結之結文,交由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但經法院許可者,得以言詞提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專家證人出具前項意見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學經歷、專業領域及曾參與案例。
二、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三、專業意見或相關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程序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四、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