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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終結期限與期日次數之限制。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
勞動調解委員會應儘速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適時曉諭當事人訴訟之可能結果,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前項調查證據之結果,應使當事人及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