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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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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第 50 條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49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