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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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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農民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願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時,農會應於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填具農民退休儲金停繳申報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列表通知勞保局。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8 條
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農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應於審查所屬農民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或辦理停止提繳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