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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申請與業經型式認證認可度量衡器同一樣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申請人,得檢附確屬同一樣式之比對報告及原經認可同一樣式度量衡器申請人之同意書,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
前項比對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但水量計比對報告之取得,應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第一項業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以其型式認證認可未經撤銷或廢止,並在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者為限。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 EN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
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