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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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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第 5-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以取得一張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為限。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經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廢止證書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效期證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7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