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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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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5-1 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傳播媒體之範圍,包括平面或電子新聞媒體、網際網路,及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本法第九條所定錯誤或不實訊息之發表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內。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