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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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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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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EN
第 5-1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後發生藥害事件者,依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額度給付之;修正施行前發生之藥害事件者,依修正施行前所定額度給付之。
廢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3 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最高救濟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其有其他原因致死者,於給付標準範圍內,酌予救濟給付;未附死者解剖報告,經審議無法認定為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者,不予救濟給付。
第 4 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