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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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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質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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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水質標準
第 5-1 條
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位於停止及限制供水區域之自來水水質化學性物質最大容許量或容許範圍,得適用下列標準:
一、鐵(Fe):○.五毫克/公升。
二、錳(Mn):○.一毫克/公升。
三、自由有效餘氯:○.二至三.○毫克/公升。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期間。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第 13 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