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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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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EN
第 5-1 條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
及相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