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審計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第 5 條
各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之;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各該縣(市)酌設審計室辦理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3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 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 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 (市) 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 (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