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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危勞職務範圍之原則如下:
一、屬警察人員、消防人員、醫護人員或其他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其認定之範圍及年齡酌減方案由該職務之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先行協商一致性之認定原則。
二、非屬前款所定全國一致性之危勞職務,由各該權責主管機關依其業務屬性認定之。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協商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性之認定原則者,得由銓敘部邀集各該權責主管機關協商認定之。
權責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擬議之危勞職務範圍,應依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其附表所定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覈實認定;所擬議範圍之原則及年齡酌減方案,由銓敘部審核。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務:
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
二、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超越一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工作負荷之工作。
權責主管機關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之相關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之:
一、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危險性。
二、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勞力性。
三、現有人力運用狀況。
四、未來人力運用規劃。
前條危勞職務及前項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