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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
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事宜,考選部應成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辦理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諮詢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政務次長兼任;常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選部部長遴任。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其組成如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考選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諮詢委員會應視會議及案件性質需要增聘相關機關及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人數七人至十一人。必要時,並得視議題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考選部簡任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考選部員額內派兼之。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任之委員,以及列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