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一、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法登記之建築事業體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達下列年資,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一)以研究所畢業或五年制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三年。
(二)以四年制大學畢業資格申請者:四年。
(三)以專科學校畢業資格申請者:五年。
二、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曾任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講授第四條第三款所列學科至少二科,有證明文件。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三、領有相當我國建築師之外國建築師證書,並從事專任建築工程工作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具有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建築工程科及格,分發任用後,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建築工程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部分科目免試資格,應於本考試報名開始前取得,並於報名時繳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證明。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逾期不受理。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都市計劃科、系、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學院建築研究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前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第一款規定之科、系、組、學位學程開設之建築設計十八學分以上;及建築法規、營建法規、都市設計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結構學及實習、結構行為、建築結構系統、建築構造、建築計畫、結構學、建築結構與造型、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構造、結構特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建築物理、建築設備、建築物理環境、建築環境控制系統、高層建築設備、建築工法、施工估價、建築材料、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敷地計畫、環境景觀設計、社區規劃與設計、都市交通、區域計畫、實質環境之社會計畫、都市發展與型態、都市環境學、都市社會學、中外建築史、建築理論等學科至少五科,合計十五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建築類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