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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考選部為前條之評估時,應設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二人或三人由考選部部長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餘委員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次長一人為主席。
評估委員會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評估委員會評估結果,由考選部部長核定。
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機關、學校,報請考試院核定後,由考選部函請委託。
受委託辦理考試事務之團體,由考選部評估並報請考試院核定後,與之訂立書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