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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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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保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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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第 5 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學校、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學校、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試卷保管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4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採線上閱卷之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等電子檔案,自榜示日起算保管一年後,經簽准始得銷毀刪除;必要時,得延後銷毀刪除或另予處理。
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刪除紀錄,應列冊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