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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續劇。
(二)迷你劇集獎。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前述之單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三)電視電影獎。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電視電影,且應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四)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五)人文紀實節目獎。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六)兒童少年節目獎。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節目。
(七)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八)綜藝節目獎。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遊戲、競賽等元素為內容之節目。
(九)益智及實境節目獎。所稱益智及實境節目,指以益智、實境或互動為內容之節目。
(十)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七)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二)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三)攝影獎。
(二十四)剪輯獎。
(二十五)音效獎。
(二十六)燈光獎。
(二十七)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四、特別獎項。指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