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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第 5 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
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
EN
第 4 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