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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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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為變更之申請時,應附具理由,並檢送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說明。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15 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
前二項變更內容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