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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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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 5 條
董事、監事或執行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六條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董事、監事或執行長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15 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第 16 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