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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七條所稱不可歸責之事由,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常態性短時間氣體洩漏排放。
二、特殊氣象條件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
三、室外空氣污染物明顯影響室內空氣品質。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歸責事由。
因前項各款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其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於命其限期改善期間內提出佐證資料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為限。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 EN
前條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但因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不在此限。
前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之類別及其使用特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