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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除依前條規定規劃外,其採樣點數量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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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用地面積(A) │ 最少採樣點數(N) │
│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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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100 │N=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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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A <500 │N=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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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 A <1,000 │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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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A <10,000 │N=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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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10,000 │N=10+(A-10,000)/ 2,500 │
│ │(使用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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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若同一事業之用地呈不連續分布,則各用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
註二:事業用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應增加一點。
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
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
二、事業用地下方全部為地下室。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認定。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
讓與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報或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其規劃應由評估調查人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