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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分為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三類
專責人員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統合辦理。
前項訓練課程依前二條規定之學經歷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