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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參加在職訓練及到職訓練。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申請設置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設置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運作人至遲應於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完成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未於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到職訓練或運作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該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核定,運作人並應於十五日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
運作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定設置,不得聘僱取得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由運作人依前條規定檢具該級別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運作場所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運作人應指定具有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
申請核定設置及申請變更,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者,第一項設置核定自合格證書撤銷或廢止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