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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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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 5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有降低排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三、製造過程以節能並進行全程監測,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生成,有預防污染之成效。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72 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運作人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
二、致力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
三、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
前項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