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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程序分為設立階段、營運前階段及營運階段。各階段所指期間如下:
一、設立階段:指辦理水措之規劃、設計,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
二、營運前階段:指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裝置,至申請、取得核發許可證(文件)之期間。
三、營運階段:指取得許可證(文件),開始營運產生廢(污)水之期間。
前項事業廢(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納管),且無排放於地面水體者,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程序分為設立階段及營運階段。各階段所指期間如下:
一、設立階段:指辦理水措之規劃、設計,至水措計畫經審查核准之期間。
二、營運階段:指依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辦理設施之建造、裝置,至完工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完成水措計畫之登記,及營運產生廢(污)水之期間。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前二項之事業,申請審查許可證(文件)之程序分為營運前階段及營運階段。各階段所指期間如下:
一、營運前階段:指辦理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並於完工後,申請、取得核發許可證(文件)之期間。
二、營運階段:指取得許可證(文件),開始營運產生廢(污)水之期間。
第一項及前項事業或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以下簡稱應執行試車者),應於營運前階段之申請核發許可證(文件)期間執行試車。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
前項事業之種類、範圍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審核依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屬以管線排放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變更、撤銷、廢止、停用、申請文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