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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投設礁區或地點。
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投設期間及次數。
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許可之事項,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申請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
二、以經緯度表示之申請投設礁區或地點之位置。
三、礁體或設施之型式、規格、數量、材質及結構設計圖。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預計投設之期間及次數。
六、投設前底質、水質、水文、營養鹽、浮游生物及包含底棲生物在內之生態環境概況。
七、預估投設後對生態環境之影響說明。
八、投設行為有無污染之虞及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之說明。
九、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繳交審查費之證明。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