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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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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EN
第 5 條
海域環境及港區水質監(檢)測頻率為每季一次,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但發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緊急應變計畫辦理監(檢)測。
港區水質連續三年檢測結果皆符合甲類海域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者,得調整其港區底泥檢測頻率為至少每五年一次。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10 條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行政院得設重大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專案小組;為處理一般海洋污染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設海洋污染事件處理工作小組。
為處理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為處理管轄範圍內之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分工、通報系統、監測系統、訓練、設施、處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