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定期檢討修正之。
海洋污染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