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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取得註冊者,得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一、抵換專案計畫書。
二、審查通過抵換專案之證明文件。
三、減量額度申請情形。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事業或各級政府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尚未通過註冊者,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
第一項抵換專案之執行現況涉及專案活動、預期減量成效、監測方法或計入期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重新申請。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事業或各級政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得註冊:
一、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二)基線計算方法。
(三)外加性分析。
(四)減量計算說明。
(五)監測方法。
(六)專案活動期程。
(七)環境衝擊分析。
(八)公眾意見。
二、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三、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四、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