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提出獎勵之申請,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資格審查。
申請文件不合於前條規定或內容有欠缺,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補正日數不計入書面資格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低碳產品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
第 4 條
事業申請低碳產品獎勵,於取得碳標籤、減碳標籤或展期碳標籤使用權一年內,得檢具下列文件,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
二、減碳方式、減碳量及減碳比例之證明文件。
三、碳標籤或減碳標籤證書影本。
四、屬前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類原則文件。
五、申請日前一年內無第二條所列情形之切結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