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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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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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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前項行動方案內容之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應以達成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為訂定依據。
氣候變遷因應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參酌國際現況及前條第一項分工事宜,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下簡稱行動綱領),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
前項行動綱領,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及國內情勢變化,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