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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得於前條試車計畫公開後三日內,送專家學者於七日內完成試車計畫書面審查,並於審查完畢後三日內,將專家學者審查意見提供公私場所,同時通知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
公私場所應於收到前項審查意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專家學者意見之詳實說明文件,併同前條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意見之回應說明,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審查之參考。
公私場所申請試車時,應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於試車計畫公開後七日內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