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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EN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下列補助: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補助額度,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十萬元,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雇主僱用依法退休之高齡者,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