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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聘僱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聘僱第三條第一款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除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