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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或求職人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提出之求才或求職申請表件,經發現有記載不實、記載不全或違反法令時,應通知其補正。
申請人不為前項之補正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